E-2 投资签证系列 · 第3篇
E-2 签证需要投资多少?读懂"大额投资"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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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需要投资多少?”通常是 E-2 客户问的第一个问题。答案往往出人意料:美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最低投资额。投资必须是”大额”(substantial)的,而这个词在领事官员的指引中有特定含义。
这一篇讲解”大额”如何衡量、哪些支出算数。资金从哪里来是另一个问题,详见第4篇。
刻意不设固定金额
美国国务院《外交事务手册》明确指出,E-2 投资没有固定的最低金额。符合条件的投资须满足三项标准:
- 比例性:相对于企业的成本,投资必须足够大。
- 承诺性:金额足以表明您在财务上对企业的成功作出了承诺。
- 能力性:金额足以使您很可能成功发展和管理这家企业。
其目的是筛除投机性、资金不足的项目,确保投资人真正”押上了自己的钱”。
比例性标准:反向递减的比例
核心分析是比较您投入了多少和企业需要多少成本。
- 收购现有企业:成本一般是收购价格,通常即其公允市场价值。
- 新设企业:成本是让企业开始运营所需的金额,包括设备、存货、装修、初期租金及开业所需的其他启动费用。
国务院称之为反向递减比例:企业成本越低,您需要投入的比例就越高。成本很高的企业,即使投资比例较低也可能符合条件,因为金额本身已经很大。
国务院自己的例子:
- 一家 10 万美元的初创企业,由投资人出资 100%,通常符合条件。
- 在一家 1 亿美元的企业中投资 1,000 万美元,虽然只占 10%,但因金额巨大,可能被认为属于大额投资。
对典型的中小企业而言,这意味着您应计划自己出资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启动成本,而不是大量依赖贷款。
举例说明(假设情形)
两位投资人各自计划开设一家开业成本约 20 万美元的企业:
- 投资人甲以个人储蓄支付了 19 万美元,其余 1 万美元来自正常的供应商赊账。
- 投资人乙投入 5 万美元,另外 15 万美元以企业自身设备作担保贷款。
投资人甲的比例性非常有说服力。投资人乙则有问题:以企业资产担保的贷款完全不计入投资(见下文),因此投资人乙在一家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中只投入了 25%。
哪些支出计入投资
领事指引认可的支出包括:
- 收购现有企业的价款。
- 为企业购买的设备和存货,或运到美国供企业使用的机器。
- 装修及租赁物改良。
- 租金,有一定限制:只计算当月实际用于租金的金额(预付除外),多年租约的总额不能全部计入。
- 无形资产,如专利或版权,前提是其价值能够合理确定。
- 营运资金,需谨慎:企业账户中合理的营运储备可以支持申请,但领事官员对其的重视程度低于已经花出去的钱。大额闲置余额可能看起来像是尚未投入的资金。
- 以您个人资产担保的贷款,例如以自住房办理的二次抵押,或仅凭您个人信用的无担保个人贷款。
哪些不算
- 以企业资产担保的贷款:例如以企业经营场所作抵押的贷款,或以企业设备担保的设备贷款。这类贷款不算,因为您个人没有承担风险——即使同时抵押了部分个人资产也是如此。
- 尚未投入的资金:放在个人账户、甚至企业账户里但没有真正投入的资金,只是一项投资计划。
- 被动或投机性持有:未开发土地、股票或为增值而持有的房产不算。
- 个人自用资产:自住房或私家车不算。
- 继承来的企业:继承一家企业本身不是投资;但对其投入的新资本可以算。
“承担风险”与”不可撤回地投入”
另外两个概念决定了许多案件的结果:
承担风险(at risk)。如果企业失败,资金必须面临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。这正是投资与存款的区别。
不可撤回地投入(irrevocably committed)。您必须已经在投资,而不是准备投资。指引要求您接近企业实际开始运营的阶段。签署意向书、考察选址,或持有明天就能取回的资金,都不够。
这带来一个现实难题:在不确定签证能否获批时,为什么要先把钱投进去?公认的解决方案是托管(escrow):收购企业可以以 E-2 签证获批为条件,购买款项存入托管账户,签证签发后才释放。只要安排得当,这仍被视为不可撤回的投入。
实务上多少才”够”?
由于法律没有设定下限,任何被称为”最低投资额”的数字都只是意见,不是规则。更好的思考方式是:
- 从商业计划出发:这家企业开业并运营到能自给自足,实际需要多少钱?
- 自己承担大部分成本:以有据可查、承担风险的资金出资。
- 把钱花在企业上:购入设备、签订租约、支付装修、货架上有存货——这些比账户里的现金更能证明投入。
- 保留合理的营运资金:让企业在起步阶段能够正常运营。
咨询公司或设计工作室等轻资产服务型企业,所需投资可以少于餐厅或制造企业。但成本较低的企业会在”边际企业”标准(第5篇)上受到更严格的审查,因此投资与商业计划必须相互配合。
最后一点:一般只评估一次
一旦领事官员认定您的投资属于大额投资,指引规定以后续签时一般不需要重新评估。主要例外是所有权发生变化,例如被收购。续签时,审查重点转向企业是否仍在运营、是否不属于边际企业。
律师视角
判断投资是否”足够”之前,我会先与客户逐项核算这家企业实际的开业成本。收购生意时,我常建议通过托管安排付款,既满足”不可撤回投入”的要求,又降低签证被拒时的风险。这也是我们处理企业买卖的一贯做法。
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,欢迎致电 +1 718-218-5805 或在线预约咨询。我们在法拉盛和曼哈顿设有办公室,可用中文或英文与您沟通。
参考资料
- 9 FAM 402.9-6(B)、(D),Investment 及 Substantial Investment:https://fam.state.gov/fam/09FAM/09FAM040209.html
- 8 C.F.R. § 214.2(e)(”投资”及”大额”的法规定义):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8/section-214.2
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,阅读本文亦不形成律师—当事人关系。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,请与我们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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