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-2 投资签证系列 · 第2篇
谁可以申请 E-2 签证?条约国国籍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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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任何人看您的商业计划书或银行对账单之前,必须先回答一个问题:您的国籍符合条件吗? E-2 的存在完全基于美国与特定国家之间的条约。如果您的国家没有相关条约,投资再多也无法取得资格。
这一篇只讨论国籍:谁的国籍算数、国籍如何适用于企业,以及容易出错的特殊情况。
基本规则
要成为 E-2 主投资人,您必须是条约国国民。美国国务院维护官方的条约国名单,其中包括:
- 与美国签有《友好通商航海条约》的国家;
- 与美国签有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;以及
- 经国会特别立法加入的国家。
名单会不时变化。近年新增的国家包括:
- 以色列(2019 年 5 月 1 日起可申请 E-2);
- 新西兰(2019 年 6 月 10 日起);以及
- 葡萄牙(2024 年 3 月 15 日起)。
少数国家的 E-2 资格受到限制或已逐步取消。例如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,现在只适用于特定截止日期之前作出的投资。
看的是您的国籍,而不是居住地。住在新加坡的德国公民,以德国国民身份符合条件;持有印度国籍的新加坡永久居民,则不能凭新加坡取得资格。
企业也必须具有您的国籍
E-2 审查两种国籍:您的国籍和企业的国籍。根据国务院指引,企业的国籍取决于其所有者的国籍。实务上:
- 美国企业至少 50% 的股权必须由您所属条约国的国民持有。
- 公司在哪里注册并不重要。由法国国民持有的特拉华州公司,在 E-2 意义上就是一家”法国”企业。
- 多层持股会被逐层追溯。如果由控股公司持有美国企业,领事官员会逐层追查,找出背后的个人。
- 上市公司另有规定。仅在本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,一般推定具有该国国籍。
哪些股东可能不算数
并非每一位持条约国护照的股东都能帮您达到 50%:
- 美国绿卡持有人(永久居民):国务院指引规定,他们持有的股份不能计入企业国籍,即使他们本身是条约国国民。同时是永久居民的条约国国民,也不能为企业引入 E-2 员工。
- 美国公民:美国公民持有的股份,不会让企业成为条约国企业。如果某位股东同时拥有美国与条约国双重国籍,计算其股份前应先咨询律师。
当一位住在美国的亲属或合伙人入股时,这一点尤为重要——50% 的条约国国民持股门槛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打破。
双重国籍
如果您拥有两个国籍,且至少一个是条约国,可以凭该条约国国籍申请。例如,拥有巴西和意大利双重国籍的人,可以意大利国民身份申请。
一家企业一般只能有一个符合条件的国籍。一旦选择以”意大利”申请,企业及其所有 E-2 员工在 E-2 意义上都被视为意大利企业和员工。
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:如果企业由两个不同条约国的国民各持 50%、共同控制,则具有其中任一国籍的 E-2 员工都可能符合为该企业工作的条件。
无国籍人士
无国籍人士不能成为 E-2 主投资人,即使其长期居住在条约国。这偶尔会影响持有按美国法律不属于完整护照的旅行证件的人。本系列后续文章将讨论一个与台湾有关的例子。
新近取得的国籍
有些投资人专门为了取得 E-2 资格而取得第二国籍,常见途径包括依血统取得某欧盟国家国籍,或在格林纳达等条约国通过投资入籍。
原则上,国籍依授予国的法律认定,真实、合法承认的国籍可以支持 E-2 申请。但 E-2 属于裁量性签证。对于新近入籍、且与新国籍国联系很少的申请人,领事官员通常会格外仔细地审查。
员工必须与企业国籍一致
E-2 企业可以为关键员工申请 E-2 身份。每一位员工除了须担任高管、主管或具备不可或缺技能的职位外,还必须与企业具有相同的条约国国籍。一家日本人持有的 E-2 公司,不能为韩国籍员工申请 E-2 身份,即使韩国同样是条约国。
家庭成员是例外
您的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不需要与您具有相同国籍,他们凭与您的关系取得 E-2 随行家属身份。他们本身的国籍只影响:
- 签证的有效期;以及
- 适用的对等签证费。
(本系列后续文章将详细讨论家庭成员问题。)
快速自查
在进一步准备之前,请逐项确认:
- 我的国家是否在国务院当前的条约国名单上,而且适用于 E-2?有些国家只适用于 E-1。
- 我的国家的国民(不计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)是否持有企业至少 50% 的股权?
- 如果我有双重国籍,企业将采用哪一个国籍?我的合伙人和未来的员工是否具有相同国籍?
- 我的护照是否符合美国证明该国籍的要求?
如果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不清楚,请先解决它。E-2 申请的一切,都建立在国籍之上。
律师视角
国籍问题看似简单,但股东中只要有一位绿卡持有人或美国公民,就可能打破 50% 的门槛。我会在设立公司之前先审查股权结构,避免到面谈时才发现问题。
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,欢迎致电 +1 718-218-5805 或在线预约咨询。我们在法拉盛和曼哈顿设有办公室,可用中文或英文与您沟通。
参考资料
- 美国国务院,Treaty Countries:https://travel.state.gov/content/travel/en/us-visas/visa-information-resources/fees/treaty.html
- 9 FAM 402.9-4(B),Nationality:https://fam.state.gov/fam/09FAM/09FAM040209.html
- 22 C.F.R. § 41.51: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22/section-41.51
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,阅读本文亦不形成律师—当事人关系。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,请与我们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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