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东僵局:50/50 持股吵翻了怎么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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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们是最好的朋友,一人一半,最公平。”
这句话大概是华人小企业开办时最常见、也最昂贵的一句话。50/50 的股权结构在合伙初期象征信任,在合伙破裂时则意味着没有任何一方能做出决定——包括”解散公司”这个决定本身。
僵局卡在哪里
50/50 结构的致命伤不在于吵架,而在于吵架之后公司仍然要运转。董事会两人各一票,任何决议都无法通过:不能聘人、不能签租约、不能贷款、不能分红;股东会同样僵持,无法改选董事;银行账户如果设了双签,公司连水电费都付不出去。与此同时,房租照付、员工照发工资、客户照样流失——僵局的成本是按天计算的。
股份有限公司:BCL § 1104
纽约《商事公司法》第 1104 条专门针对僵局。持有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(50% 恰好符合)可以在董事会陷入僵局、股东无法选出董事,或公司内部派系严重对立时,申请司法解散。法院会审查僵局是否真实持续、公司能否正常经营,但解散属于裁量性救济,法官通常会先给双方机会自行解决。
一个关键差别: 依 § 1104-a(股东排挤)提出的申请会触发 § 1118 的强制收购权,而纯粹的 § 1104 僵局申请在条文上并不触发。这意味着:
- 如果您想拿钱走人,可能需要能够触发收购机制的路径;
- 如果您想买下对方、自己继续经营,单纯的僵局申请反而可能把公司一起送进清算。
实务中,双方常常在诉状里同时主张两种理由,然后围绕”到底适用哪一条”展开第一轮攻防。诉状怎么写,往往决定了最后谁买谁、按什么价格买。
LLC:标准完全不同
如果您的公司是 LLC,不要套用上面的逻辑。《有限责任公司法》第 702 条只在”依照运营协议继续经营已不具合理可行性“时才准许解散。第二上诉庭在 Matter of 1545 Ocean Ave., LLC (2010) 中明确,这是一个合同性的标准——仅证明”我们关系破裂了”通常不够,法院会先读运营协议,看公司目的是否仍在实现。不过,法院在解散程序中可以判令一方买断另一方作为衡平救济(Mizrahi v. Cohen, 2013)。
打到法院之前
诉讼是最贵、最慢、也最不可控的选项。调解、由双方认可的第三人临时打破僵局、拆分业务、协商买断——这些路径往往更快、更能保住公司的价值。当然,如果对方正在转移资产,也可以申请临时接管人等紧急救济。
而真正的”解药”在于事前:在股东协议或运营协议里写好僵局条款和估值方法。详见我们的文章《股东协议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五个条款》。
律师视角:我会怎么处理
处理僵局案件时,我首先要和客户确定的是:您希望成为买方,还是卖方? 这决定了我们主张哪一条法律依据、以什么顺序提出,以及如何在诉讼中保护自己的谈判地位。
第二件事是让公司在纠纷期间活下去。僵局持续的每一天,公司都在贬值,而贬值最终由双方共同承担。我通常会尽早提出一套过渡期的运营安排——谁签支票、谁管员工、哪些事项需要双方同意——既保护公司,也为后续谈判创造空间。在估值上,我会建议尽早请专业评估师给出初步数字,因为几乎每一个 50/50 案件,最终都会归结为一个价格问题。
与我联系
如果您和合伙人已经陷入僵局,或者您正准备以 50/50 的方式设立公司,欢迎致电 +1 718-218-5805 或在线预约咨询。每家公司的章程、协议和事实都不同,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讨论最合适的方案。
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,阅读本文亦不形成律师—当事人关系。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,请与我们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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